在国际电视中心的网站的评论区里,关于《大宋提刑官》的帖子突然爆炸性的多了起来~
在综合论坛的首页,几乎一半都是关于《大宋提刑官》的话题。
“你们看《大宋提刑官》没有?”
“你看了?怎么样?一塌煳涂吧?”
“胡扯!什么一塌煳涂,好看到爆炸!”
“是啊是啊~!!我是我朋友抓着我看的,剧情太扣人心弦了!”
“那个宋慈简直是太神了,华夏古代原来竟然有这样的神探,我看着他推理简直都傻了。”
“有这么夸张吗?”
一部分人根本没看这部剧,似乎只是听闻到了一些内容,就对《大宋提刑官》恶语相向。
一名叫“福尔柯南”的网友,很愤慨地道:
“真是太滑稽了,听说这个宋慈竟然泼酒醋就可以让血迹显现?我就是一名法医,真根本是不可能的!什么玩意啊?完全是神话剧了。”
“我实在是受不了穿着古装的家伙,像是现代人一样分析案情,还有时不时打上的《洗冤集录》的字幕。
搞得这个华夏人虚构的书像是真的存在一样,里面根本就是错漏百出!”头像是一个乐高积木的网友也咒骂道。
这些评论也引发了很多跟随。
“什么破案,就是乱搞迷信,根本没有科学根据~”
“苏怀就是一个文人,他写的侦探剧本能看?”
“数学好有什么用,数学好又不等于案件符合逻辑。”
不过和这些怀着偏见的普通电视迷不同,之前最反对苏怀法医论点,也《洗冤集录》的侦探迷们,却开始站在了苏怀这一边,开始把宋慈当作了新的偶像。
正在这些人骂了半天,兴致正高呢,突然就看论坛里一名,认证是纽约警局法医的人发言了,将昨天《大宋提刑官》的宋慈使用的各种“土方法”都一一列出来了,然后发表道;
“确实,现在侦探推理剧中有太多不懂刑侦法医的人,都胡编乱造,虚构夸张剧情,完全不符合科学原理,这是普遍发生的情况,也是一种可悲的现象。
但是我要告诉你们,《大宋提刑官》中的剧情是有严格科学论证的,我只看了前两集就去睡觉了,但是光看这前两集,我都深感钦佩。”
帖子一出,下面就有人跟帖无数。
“咦?”
“纽约警局的法医?说来听听。”
“都别乱顶别的垃圾帖了,咱们先听听专业人士是怎么说的。
闹哄哄中,终于有个科学权威开口了,论坛里众人都安静下来。
纽约警察局法医道:
“我可以以专业的身份,来判断其中一些案件,我可以说,和市面上大部分侦探推理剧,最多只有一半的案件符合现实不同,《大宋提刑官》中,几乎绝大部分案件都是有严格的逻辑。
首先,第一个案例中,钢钉从脑门钉入,只要钢钉入脑的角度,准确规避动脉,确实可以做到杀人不见血。
当然现代的法医检查,是完全可以检测出脑中的钢钉的,但是过去没有x光,也不会有人解剖人脑,所以查不出来很正常。
第二个,宋慈的父亲服毒自杀,这个没什么争议,指甲变色,眼球凸出,这在很多欧美的古典小说中,都有类似记载。
不过神奇的是,《洗冤集录》中,竟然有两个极为罕见的细节,‘舌上生小刺疱,粪门胀绽’。
这个其实我也不清楚,所以我早上去办公室查询了相关的卷宗,然后惊讶的发现,很多类似案件确实有这个现象。
至于为什么会产生这个现象,是特例,还是共性?我还无法确定,但是显然这《洗冤集录》的细腻程度,已经超越了现代法医的某些范畴。
第三个案件是上吊自杀,剧中的看勒痕没什么稀奇的,福尔摩斯,柯南当中都有过类似细节,相信大家没什么争议。
可是宋慈却知道听‘尸体’,察觉尸体没拿下来时,没有发出声音,当时我看到的时候,都是吓到了。
因为我见过上吊的尸体,如果没有被人移动过,取下来时,会发出一声闷响,我一直都是以为自己听错了!
现在想来,是因为死者胸腔空气,在封闭空间突然打开,才会造成这种现场,我看到这里,真觉得宋慈是个神人了。
而接着,就到了最争议的一段了,剧中原文是
‘凡生前被火烧死者,其尸鼻口内有烟灰,两手脚皆蜷缩,若死后烧死者,其人难手足蜷缩,口包内既无烟灰,弱不烧着,两肘以及膝骨,手脚亦不蜷缩。
又若被刀刃杀死,却作火烧者,仵作拾起白骨,扇去地上灰尘,与尸首下净地上,用米醋洒泼,弱是杀死,既有血入地。
---《洗冤集录》卷之四,二十六,火死。’
显然,任何法医都知道,酒和醋在一起,是不可能让已经淡化的血迹现形的,因为想要酒和醋融合达到这种效果,就必须产生乙酸乙酯。
可如果没有催化剂的存在下,在没有加热的情况下,酒和醋在一起,需要十几年才能反应生产出率不到百分之五十的乙酸乙酯。
绝不至于让血迹能显现的这么明显。
我但是也是为这个问题,想破了脑袋,可我早上查阅了一下资料,发掘酽醋,并非一般的醋,而是一种浓度很高的醋,而且重点是,根据华夏古籍中的记载,华夏酿醋各不相同,加入的原料也不同。
以中药里那些神奇的什么锅底灰,童子尿的材料类似,就算华夏人加入了某种神奇的东西吗,偶然成为了乙酸乙酯的催化剂也不是不可能的。
毕竟,华夏古人根本不知道乙酸乙酯是什么东西,也不可能知道乙酸乙酯能显现血迹,如果他们没有具体事实,是不能把这些记录下来的……
这就是我看前两集内容的感想,我现在已经完全相信了宋慈这一位伟大的古典法医,而《洗冤集录》绝对是法医学的宝典,绝对值得我们现代法医作为参考学习的、”(未完待续。。)